近日,吉林省江源林區基層法院審結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 某外賣公司的騎手高某在工作期間不慎將行人史某撞傷,為了維護權益以及明確賠償責任,史某將高某和某外賣公司及其投保的保險公司一同起訴到了法院。庭審開始時,某外賣公司的代表態度十分淡然,表示己方給所有騎手都投了保險,一切費用都可以由保險公司進行賠付,但是當被保險公司告知合同條款中有免賠責任,免賠的部分應由公司自己承擔時,該代表立刻激動了起來,稱己方買的就是全部賠償的保險,不知道有免賠條款的事情,認為保險公司沒有盡到告知義務。 法院認為,該外賣公司作為一家專業性公司,為其公司雇員多次訂立案涉類型的保險,對除外責任條款較普通公眾更具有高度認知的可能性,且該保險合同中除外責任條款意思明確,所涉內容與投保人經營活動密切關聯,具有極強的針對性,系投保人根據自身需求與保險人自由磋商達成合意后訂立,保險人無須履行提示和說明義務,最終判令被告公司承擔保險責任以外的賠償責任。 購買保險往往可以規避潛在的風險,能夠在關鍵時刻給自己一份經濟保障,但是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一定要將所有條款核對清楚,不要因為疏忽大意購買了不適合自己的保險,導致自身損失擴大。 初審:郭小宇 復審:韓鐵英 終審:曹夢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