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江源林區基層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依法判令缺席庭審的兩名被告限期向原告償還借款。此案的判決不僅為債權人挽回了損失,更以司法實踐警示社會公眾:妄圖以“不到庭”逃避債務行不通,契約精神與法律底線不容逾越。 據悉,原告張某與被告曲某、趙某此前存在借貸往來,借款到期后,曲某、趙某遲遲未履行還款義務,張某多次催討無果后,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向江源林區基層法院提起訴訟。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依法向被告曲某、趙某送達了應訴通知書等訴訟文書,履行了合法傳喚程序。然而,開庭當日,曲某、趙某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與訴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法院對該案進行缺席審理。 庭審現場,原告張某提交了借據、個人賬戶明細對賬單、微信支付轉賬電子憑證等一系列關鍵證據。這些證據鏈條完整,清晰證實了其與曲某、趙某之間的民間借貸關系,以及款項已實際交付的事實。法院對證據進行了嚴格審查,結合案件相關細節,最終依法認定雙方債權債務關系成立。隨后,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關于民間借貸的相關規定,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被告曲某、趙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張某償還全部所欠借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承辦法官表示,部分債務人誤以為“不到庭”就能逃避還款責任,實則不然。被告無故不到庭人民法院可缺席審判。人民法院缺席判決是依法作出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即使缺席,仍然需要履行判決書指定的內容。 此次判決不僅為張某挽回了經濟損失,也為社會公眾敲響了警鐘。借貸行為應遵循契約精神,借款到期后需按時履行還款義務;面對法院傳喚,應積極參與訴訟、依法主張權利,切勿抱有“缺席就能免責”的僥幸心理。 初審:郭小宇 復審:韓鐵英 終審:曹夢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