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村民李某因家庭突發困難,拖欠同村張某借款4萬元被訴至法院。經承辦法官了解,當事人李某因常年在工地打工導致腿部肌肉受傷行動不便,不能到場開庭,對此,承辦法官決定通過巡回審判的方式,將調解現場設在李某家中。 為實質性化解糾紛,法官秉持“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原則,耐心聽取雙方訴求,仔細梳理案件細節,從法理、情理雙重視角出發,向當事人釋明相關法律規定,分析訴訟風險與調解優勢,引導雙方換位思考。承辦法官結合《民法典》第676條逾期利息規定向當事人釋明,同時兼顧法理情理,經過兩小時的耐心釋法與溝通,最終促成雙方握手言和并達成調解協議,李某分期償還本息,并在法官的見證下當場支付首期款1萬元。 本案是江源林區基層法院踐行新時代“楓橋經驗”的典型實踐。通過訴訟與非訴方式銜接,既保障債權人合法權益,又為債務人留出履行空間,彰顯司法溫度。下一步,江源林區基層法院將持續發揮先行調解在化解糾紛中的獨特優勢,用更貼心的服務、更務實的舉措,把司法溫暖送到群眾身邊,為轄區和諧穩定筑牢司法屏障。 初審:郭小宇 復審:韓鐵英 終審:曹夢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