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數字化浪潮中,網絡已成為未成年人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網絡為未成年人打開了認識世界的新窗口,但也帶來了諸多風險與挑戰。為營造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環境,保障其合法權益,我國出臺了《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為未成年人的網絡生活保駕護航。現在,讓我們一起深入了解這部條例中的重點法條。 一、禁止制作、傳播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信息 法條鏈接: 《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制作、復制、發布、傳播含有宣揚淫穢、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賭博、引誘自殘自殺、恐怖主義、分裂主義、極端主義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網絡信息。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制作、復制、發布、傳播或者持有有關未成年人的淫穢色情網絡信息。 法條解讀:未成年人正處于身心快速發展的階段,認知和判斷能力尚未成熟,這類不良網絡信息可能對他們的價值觀、心理和行為產生嚴重的負面影響,如誘導犯罪、造成心理創傷等。此法條明確了對相關違法制作、傳播行為的禁止,從源頭上減少不良信息對未成年人的侵蝕,為未成年人營造清朗的網絡內容環境。 二、不得在醒目位置呈現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 法條鏈接: 《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專門以未成年人為服務對象的網絡產品和服務中制作、復制、發布、傳播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 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不得在首頁首屏、彈窗、熱搜等處于產品或者服務醒目位置、易引起用戶關注的重點環節呈現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 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不得通過自動化決策方式向未成年人進行商業營銷。 《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網絡產品和服務中含有可能引發或者誘導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為、實施違反社會公德行為、產生極端情緒、養成不良嗜好等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的,制作、復制、發布、傳播該信息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在信息展示前予以顯著提示。 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家新聞出版、電影部門和國務院教育、電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廣播電視等部門,在前款規定基礎上確定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的具體種類、范圍、判斷標準和提示辦法。 法條解讀: 首頁首屏、彈窗、熱搜等位置是用戶打開網絡產品或服務時最先看到的,具有極高的關注度。若在這些位置呈現不良信息,未成年人極有可能在不經意間接觸到。而自動化決策的商業營銷,可能利用算法不斷推送未成年人難以抗拒的商品或服務,干擾其正常生活與價值觀形成。通過規范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的信息展示與營銷方式,減少未成年人接觸不良信息及受不當商業誘導的機會。 三、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網絡欺凌行為 法條鏈接: 《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通過網絡以文字、圖片、音視頻等形式,對未成年人實施侮辱、誹謗、威脅或者惡意損害形象等網絡欺凌行為。 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網絡欺凌行為的預警預防、識別監測和處置機制,設置便利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保存遭受網絡欺凌記錄、行使通知權利的功能、渠道,提供便利未成年人設置屏蔽陌生用戶、本人發布信息可見范圍、禁止轉載或者評論本人發布信息、禁止向本人發送信息等網絡欺凌信息防護選項。 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網絡欺凌信息特征庫,優化相關算法模型,采用人工智能、大數據等技術手段和人工審核相結合的方式加強對網絡欺凌信息的識別監測。 法條解讀: 網絡欺凌對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傷害極大,可能導致自卑、抑郁、厭學等嚴重后果。此法條一方面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實施網絡欺凌行為,另一方面明確網絡平臺的責任。平臺需建立一系列機制來預防、監測和處置網絡欺凌。 四、網絡服務提供者應核實未成年人身份信息 法條鏈接: 《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為未成年人提供信息發布、即時通訊等服務的,應當依法要求未成年人或者其監護人提供未成年人真實身份信息。未成年人或者其監護人不提供未成年人真實身份信息的,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得為未成年人提供相關服務。 網絡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網絡直播發布者真實身份信息動態核驗機制,不得向不符合法律規定情形的未成年人用戶提供網絡直播發布服務。 法條解讀: 準確核實未成年人身份信息,有助于網絡服務提供者更好地履行對未成年人的保護責任。對于信息發布、即時通訊等服務,如果不核實身份,可能導致未成年人隨意發布不當信息或遭受網絡侵害。從身份核實環節入手,為未成年人網絡活動的安全性提供保障。 五、不得強制要求未成年人或其監護人同意非必要的個人信息處理行為 法條鏈接: 《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嚴格遵守國家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關于網絡產品和服務必要個人信息范圍的規定,不得強制要求未成年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非必要的個人信息處理行為,不得因為未成年人或者其監護人不同意處理未成年人非必要個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拒絕未成年人使用其基本功能服務。 法條解讀: 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極其敏感,過度收集和不當處理可能帶來隱私泄露風險。此法條明確了個人信息處理者不能強制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同意非必要的信息處理行為,保障了未成年人對個人信息的自主控制權。確保未成年人在享受網絡服務基本功能的同時,個人信息得到合理保護,防止個人信息處理者濫用權力。 六、個人信息處理者對其工作人員應以最小授權為原則 法條鏈接: 《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個人信息處理者對其工作人員應當以最小授權為原則,嚴格設定信息訪問權限,控制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知悉范圍。工作人員訪問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應當經過相關負責人或者其授權的管理人員審批,記錄訪問情況,并采取技術措施,避免違法處理未成年人個人信息。 法條解讀: 在個人信息處理過程中,工作人員有機會接觸到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如果權限管理不當,容易引發信息泄露風險。最小授權原則能有效減少內部人員因權限過大而導致的信息濫用。 七、合理限制未成年人單次消費數額和單日累計消費數額 法條鏈接: 《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網絡游戲、網絡直播、網絡音視頻、網絡社交等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采取措施,合理限制不同年齡階段未成年人在使用其服務中的單次消費數額和單日累計消費數額,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與其民事行為能力不符的付費服務。 《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網絡游戲、網絡直播、網絡音視頻、網絡社交等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流量至上等不良價值傾向,不得設置以應援集資、投票打榜、刷量控評等為主題的網絡社區、群組、話題,不得誘導未成年人參與應援集資、投票打榜、刷量控評等網絡活動,并預防和制止其用戶誘導未成年人實施上述行為。 法條解讀: 未成年人缺乏成熟的消費觀念和經濟能力,若不限制消費數額,可能出現非理性消費行為,給家庭帶來經濟損失。同時,應援集資、投票打榜等不良網絡活動易讓未成年人陷入盲目追星、攀比的不良風氣中,影響其價值觀形成。通過限制消費和規范網絡活動,引導未成年人樹立正確的消費觀和價值觀。 八、不得為未成年人提供游戲賬號租售服務 法條鏈接: 《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網絡游戲服務提供者應當通過統一的未成年人網絡游戲電子身份認證系統等必要手段驗證未成年人用戶真實身份信息。 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不得為未成年人提供游戲賬號租售服務。 法條解讀: 部分未成年人可能通過租售賬號繞過游戲防沉迷系統,長時間玩游戲,影響身心健康和學習生活。禁止為未成年人提供游戲賬號租售服務,能夠確保防沉迷等保護措施有效實施。 初審:張立蘊 復審:韓鐵英 終審:曹夢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