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當事人拿到勝訴判決后,發現權益遲遲未能兌現,容易產生“法院執行不力”的誤解。其實,問題可能出在未能分清“執行難”與“執行不能”上。 今天,就帶您認清這兩者的關鍵區別: 何為執行難? 通俗來講,這就像您知道對方家里有米,但對方把米藏起來或堵著門不讓您拿。具體表現為:被執行人故意藏匿財產(如把存款轉給親戚、把車開到外地);拒不配合騰房、交車,甚至暴力阻礙法院執行;財產涉及復雜糾紛、被多次查封,處置起來耗時耗力等。總結就是“人難找、財難尋、難變現”。 遇到執行難,法院會網絡查控財產、發布懸賞公告、限制高消費、列入失信黑名單、司法拘留,甚至追究其拒執罪,目標就是排除障礙,保障您的合法權益。 何為執行不能? 執行不能是指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已窮盡一切法定調查手段和強制措施,但查明被執行人確無可供執行的財產(如無存款、車輛、房產等),或其財產依法不能用于清償債務(如唯一住房、基本生活用品),導致案件暫時或長期無法執行到位的情形。 執行難與執行不能的關鍵區別就在于:執行不能是由于客觀事實,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執行;而執行難則是出于主觀故意,被執行人有財產但因藏匿、轉移等行為導致執行受阻,干擾執行工作開展。 如何避免執行不能? 申請財產保全 在起訴前(情況緊急時)或起訴后,向法院申請查封、凍結對方的銀行賬戶、房產、車輛、股權等財產。務必盡可能提供具體的財產線索(如賬號、地址等),防止對方轉移財產。 提供財產線索 從交易開始到官司結束,持續關注對方的經營狀況、資產變化(比如賣房賣車)。一旦發現對方有轉移、隱匿財產的苗頭,立即向法院報告并提供線索。 增強法律意識 在法律行為生效前,務必全面評估潛在風險。可通過查詢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核實對方是否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或采取擔保、抵押等措施降低風險,從而有效減少執行不能的發生概率。 初審:張立蘊 復審:韓鐵英 終審:曹夢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