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避險,又稱“緊急避難”。是指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采取的損害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護較大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危險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緊急避險】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一款中關于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于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緊急避險的構成條件組成: (1)為了保護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免受危險的損害。 (2)客觀上具有正在發生的真實危險。 (3)迫不得已而采取的行為。 (4)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而造成不應有的危害。 緊急避險≠正當防衛: 緊急避險是迫不得已而采取的行為,而正當防衛不受“不得已”的限制。緊急避險是通過侵害合法利益保護另一較大法益,是正對正,需要受到‘不得已’的限制,即應當窮盡其他一切可用的手段仍然無法保護法益時才可以適用。但正當防衛作為正對不正、法對不法,則不受“不得已”的限制。 初審:張立蘊 復審:韓鐵英 終審:曹夢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