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交平臺信息傳播便捷,但言論引發的名譽權爭議頻發。近日,吉林省江源林區基層法院審理了一起相關案件,最終認定被告言論不構成名譽侵權,駁回原告全部訴求。 原告洪某與被告段某因打麻將相識。2025年5月12日晚,段某懷疑洪某與其丈夫有不正當關系,在某酒吧毆打洪某。經公安機關調查,段某被處以行政拘留7日、罰款300元。此后,洪某訴至法院,稱段某在共同朋友圈發布“把洪某打了,頭發薅下一縷、腦瓜子打開瓢”等言論,還通過抖音私信向朋友芳芳講述沖突,致其名譽受損、生活受擾,自己及父母精神痛苦,要求段某當面及朋友圈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段某承認毆打事實,辯稱言論均為客觀陳述,未捏造謠言,還申請法院調取公安機關卷宗佐證,認為自己雖有毆打過錯,但未侵犯洪某名譽權。法院審理查明,段某毆打及被處罰情況屬實;其向芳芳私信講述沖突時未歪曲事實,且聊天僅限兩人,未擴散至第三人;洪某提交的與周某等三人的微信聊天記錄,因未提供證人身份證據且未申請證人出庭,未被法院采納。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法院認為,名譽權核心是社會評價,段某言論無侮辱誹謗內容,未被不特定第三人知曉,不會降低洪某社會評價,故不構成名譽侵權,判決駁回洪某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網絡社交平臺非“法外之地”,發布言論需客觀真實,勿用侮辱、誹謗性言辭;主張名譽權受損需留存言論內容、傳播范圍等有效證據;鄰里朋友相處應相互尊重,遇矛盾冷靜化解,共同維護和諧社交環境。 初審:郭小宇 復審:韓鐵英 終審:曹夢南 |